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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只要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?

发布时间:2017-12-27

案情

2011年1月,某银行信贷员在录入A公司的贷款卡卡号时误录为B公司的卡号,导致B公司的银行征信信息中体现出应属于A公司的9000万元的抵押担保记录。2012年8月,B公司发现上述误录信息并向某银行提出异议后,某银行立即出具了书面说明,澄清误录情况并及时删除了误录信息。2015年4月,B公司以银行误录行为构成侵权并造成其贷款融资渠道受阻、商业信誉受影响、企业破产等为由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某银行及A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9000万元及1433.70万元的利息,合计10433.70万元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B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无因果关系,银行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。B公司不服上诉,却因拒不缴纳上诉费被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。

 

说法

1.本案中,银行虽然存在过错行为,但并未造成客户损失而免责。B公司抓住银行的过错行为,小题大做,通过多方投诉、媒体曝光等方式企图获得巨额赔偿,但最终未能得逞的原因在于银行的过错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规定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,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:侵权行为—主观过错—损害事实(损失)--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前述要件缺一不可。在本案中,银行信贷员确实实施了误录行为,且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,并造成了B公司的征信信息多了一条不正确的记录。但是,银行的过错行为与B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呢?因此,银行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B公司的损失成为银行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最重要的因素。银行从B公司主张的损失入手,逐一分析说理以切断因果关系是本案胜诉的关键。因此,在银行确存在过错行为时,应特别注意因果关系的分析与辩证,无因果关系则无责任,避免为小过错买大单。

2.无过错无责任,减少失误才是维护银行权益的最根源良方。一次不小心拿错贷款卡,一次不认真的键盘输入,一次不起眼的小失误,却引发标的超亿元的被诉案件,应诉之路更是耗时两年多,耗费了该银行大量的时间与精力。本案也充分警示银行从业者应当具有严谨、认真的工作作风,勿以事小而轻为,因为一旦涉及诉讼,任何的疏忽,哪怕是微小的失误,都可能成为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或抗辩理由,都可能导致银行权益受损。同时,银行从业者不能只重视业务技能,还应当不断提升法律意识,从而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或权益损失,更好地保证客户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保护自身。(游晓玲)

■ 福建省龙岩支行